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43号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生产基地湖西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应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
被告: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北苑街道昆溪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