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9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久胜干果食杂店,住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阳光路**栋。
经营者:陈久胜。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久胜干果食杂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