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34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unni),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园区母婴坊孕婴商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经营者王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园区母婴坊孕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