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4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成顺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9号楼。
经营者:李爱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成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