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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耀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刑更620号
案件名称谭耀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耀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20号罪犯谭耀伦,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3)穗天法知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耀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谭耀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耀伦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4个嘉奖,2015年9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考核期内被扣1分。

该犯于2017年2月23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600元。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8015.17元,月均消费296.86元,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479.46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耀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耀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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