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10号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文秀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雷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龙岗工业区二号厂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雷硕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2018××××.5、名称为“一种360度转轴”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