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7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振华北路**号首层之一。
经营者:丘庆祥,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