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1号原告:上海熙嘉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聪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统万福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勇,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丽。
原告上海熙嘉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统万福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熙嘉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熙嘉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