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1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全家福超市。
经营者吴新芳。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全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全家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