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1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城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马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0820144006.6、名称为“一种可将纱网自动卷入纱盒内的隐形纱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
2、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
事实和理由:马慧军系专利号为ZL200820144006.6、名称为“一种可将纱网自动卷入纱盒内的隐形纱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城建公司未经马慧军许可,在其开发的楼盘内使用了马慧军享有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马慧军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马慧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变更为“判令城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城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慧军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