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950号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红连,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暂住地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连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