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1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伟欣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谢家坝社区汇源居4栋1层1号。
经营者:周伟,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伟欣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伟欣电器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