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厂房首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长贸中心12-06、3-40。
经营者:吴建兰,女,1971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6号综合楼老电信大楼东侧501-506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树。
上诉人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本案中所涉公证系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作出的,是违法、无效的。
一审法院依据该公证书认定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是错误的。
本案应移送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中山市欧湃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新北区龙虎塘吴建兰建材经营部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