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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69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699号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847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第五园三期映月居A栋7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77200。

法定代表人:周策。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壳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壳美公司赔偿原告海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壳美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海思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壳美公司赔偿原告海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海思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注: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

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收部分1025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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