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8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延陵镇客乐购百货超市,经营场所: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大茅山),经营者:朱中领,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廊一村88-123。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延陵镇客乐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延陵镇客乐购百货超市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