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75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紫嫣,女,200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李紫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5月13日,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鸭鸭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