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4150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茶来香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调料厅精品房10号。
经营者:刘丽媛。
被告: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穆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茶来香商贸中心、被告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