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34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鸣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花龙门村三组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莉,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浏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石霜路与花炮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缪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鸣勇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