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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卢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卢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张卢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34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卢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宏,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盛,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卢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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