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5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李艾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