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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与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4号
案件名称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与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号原告: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荷湖路以**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阮正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清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强,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号。

经营者:宋国祥,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栋,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银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方象壁纸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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