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5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Bakertown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7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刘湘玲,均系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大冶市北门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石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松涛,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大冶市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