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8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果然好果蔬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幢*层*****号。
经营者:陈国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燕,女,该便利店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果然好果蔬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