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302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K。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
委托代理人钟洋城,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