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苏翔,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