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98号之一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
法定代表人:章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金欣,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21008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000元。
其后,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