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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赵丽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33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赵丽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赵丽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342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霞,女,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余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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