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82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倩。
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勇。
被告:上海骋娱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米昕。
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成湘均。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骋娱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