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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管辖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刑辖81号
案件名称赵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皖04刑辖81号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赵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2017)皖04刑辖81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以淮检商指[2017]78号关于犯罪嫌疑人赵海龙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商请我院对该案指定管辖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已指定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判此案,并于2017年7月24日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

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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