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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靳盼盼、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靳盼盼、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靳盼盼;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42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盼盼。

被告: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养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82767167U。

法定代表人:曹相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相贤,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靳盼盼、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自愿书面撤回对被告靳盼盼的起诉,并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3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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