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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金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55号
案件名称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金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金勇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5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

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金勇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一区5幢102室。

经营者:高金勇,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象山金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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