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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02号
案件名称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沈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中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王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东莞市创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沈辉,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上诉人恩平市宇晨针织机械厂(下称宇晨针织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艺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艺博达公司)及原审被告沈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宇晨针织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恩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宇晨针织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宇晨针织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宇晨针织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错误。

本案应遵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艺博达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艺博达公司以宇晨针织厂、沈辉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宇晨针织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恩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所制定,两者不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江门市两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宇晨针织厂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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