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451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02民初2451号
案件名称2451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45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70号-4。

法定代表人韩桂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