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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旺兴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7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旺兴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旺兴副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29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潮安大道西(如味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旺兴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贤街78号。

经营者:陈杰,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旺兴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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