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01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圣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际村。
法定代表人:李林卫。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圣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本案审���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海市圣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