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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丽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05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丽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符丽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107号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总部研发园1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符丽泉,女,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符丽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符丽泉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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