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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石璜镇易百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石璜镇易百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石璜镇易百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6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号*层**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石璜镇易百顺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会稽路**号(石璜影剧院)。

经营者:范旭伟。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石璜镇易百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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