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8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琛。
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周门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88号1房。
负责人:林剑威。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周门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