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美居美佳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宜家装饰材料广场3F1-4附2-5附1,注册号420106600109309,经营者梁巧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泉州市大汉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溪一村**号。
法定代表人:黄顺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美居美佳装饰材料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子儒、原审被告泉州市大汉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武昌区美居美佳装饰材料经营部上诉称,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本案侵权行为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子儒及原审被告泉州市大汉卫浴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指控武汉市武昌区美居美佳装饰材料经营部和泉州市大汉卫浴有限公司均实施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其中,两被上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武汉市武昌区美居美佳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湖北省武汉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美居美佳装饰材料经营部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