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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福娣与黎川县瑜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96号
案件名称梅福娣与黎川县瑜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梅福娣;黎川县瑜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96号原告:梅福娣,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川县瑜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尧根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梅福娣与被告黎川县瑜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22日,原告梅福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福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梅福娣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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