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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贵州宅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宅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贵州宅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宅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贵州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12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贵州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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