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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儒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898号
案件名称王林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儒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林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儒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898号原告:王林杰,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敬梅,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吴儒土,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

原告王林杰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儒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2021年5月14日王林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杰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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