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72号原告:陆航,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入驻深圳市中企信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航。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西乡臣田社区东方雅苑A栋6楼607、608、609房。
法定代表人:周利建。
被告:周利建,男,身份证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周利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