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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周利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172号
案件名称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周利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周利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72号原告:陆航,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入驻深圳市中企信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航。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西乡臣田社区东方雅苑A栋6楼607、608、609房。

法定代表人:周利建。

被告:周利建,男,身份证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周利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航、深圳市亿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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