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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叶轩东达超市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5270号
案件名称527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叶轩东达超市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叶轩东达超市农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27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叶轩东达超市农家店。

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运河军民西路。

经营者:孙楠楠,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叶轩东达超市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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