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66号原告:高迪丰,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星星,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公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高迪丰与被告毛星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高迪丰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迪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
原告高迪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