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4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友副食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工业园黄鹤工业园*栋*层*号,经营者:陈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友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友副食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