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西汽配市场润兴高级润滑油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豫西汽配市场**栋***号。
经营者:谢秀知。
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豫西汽配市场润兴高级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润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潍柴动力公司以已与润兴商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潍柴动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