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贝尼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劳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芬,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厦门贝尼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贝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亲亲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名称:婴儿喂食器,专利号ZL20108001××××.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原告亲亲我公司的起诉后,被告贝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不能确认其侵权行为地,因此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原告代理人在广东省××××镇签收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邮包,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贝尼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贝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贝尼公司负担。
贝尼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9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理由: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不能确认其侵权行为地,因此,应当适用法条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本案应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厦门,应当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被上诉人亲亲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贝尼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亲亲我公司网购的收货地东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在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本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东莞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东莞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贝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贝尼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