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0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矸镇璎珞村。
投资人:乐明铭,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卫,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酉庆,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诉被告胡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