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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与罗美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2200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与罗美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罗美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鹏飞塑料制品厂,刘彭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200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美珠,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乾英,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公司员工。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鹏飞塑料制品厂。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沙窝村村东。

经营者:刘彭飞。

被告:刘彭飞,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罗美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煎茶铺鹏飞塑料制品厂、刘彭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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